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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新法第9條第4款作出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生態環境法律中,有多個條款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等措施。在以往的執法實踐中,上述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一直存在爭議。生態環境部門傾向于將這些行為視為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司法機關的判決有的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看法一致,有的則認為上述行為也屬于行政處罰,按行政命令的程序實施,構成違法。新法出臺,上述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之爭可以劃上句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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