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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污染源在線監測運維市場化的實施,運維單位受委托于排污單位的形勢下,排污單位發現數據標或異常時,往往通知運維單位對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檢查、質控和校準,一些運維人員到了現場為了證明設備工作正常和準確性,通標氣測試和校準成了運維人員慣用的操作,同時一些企業在標時或標后利用通標測試進行調整工藝,校準測試完數據不再標,運維人員解釋不清楚時要求出具校準維護報告說明標數據,針對標后運維就通標校準的情況已經引起環境管理部門的注意,以下給大家分享一起因標后通標校準而受到處罰的案例,以便引起廣大運維人員的警示。
案例詳情
某于2021年9月16日、10月15日、11月2日對當事人****生物質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行為:
2021年4月25日19時,3號鍋爐廢氣排口煙氣自動監測數據出現SO2小時折算均值標現象后,當事人通知第三方運維公司到場運維,運維人員柏*利于2021年4月25日20時53分至21時25分、21時42分至55分向自動監測設備通入空氣和氮氣、氧氣、SO2+NO標氣的校準操作,已可以確定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準確性;在25日21時56分至26日1時22分自動監測設備正常測量期間,大部分時段SO2(干)監測值﹥50mg/m3的情況下,柏*利分別于22時26分至42分、23時24分至32分、23時38分至44分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標氣核查,造成上述3個時段內自動監測設備不能實時監測外排廢氣情況,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人民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款之規定,構成了“重點排污單位未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1年11月16日,我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收發室于2021年11月17日簽收;2021年12月2日,我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門衛于2021年12月3日簽收。
2021年12月8日,當事人向我書面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認為當事人不存在“重點排污單位未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
一.當事人對采用空氣進行零點存在疑慮,經高純氮氣、自動后SO2測量值仍不正常,懷疑自動監測系統的準確性,以要求進行、核查。
二.2021年4月25日是新運維單位****環??萍加邢薰?次現場處置,對當事人現場在線監測系統不熟悉。
三.****環??萍加邢薰境鼍邤祿惓Uf明,認為分析儀量程有漂移,期間導致數據異常,重新校準后恢復正常, 3次標氣核查是運維單位*技術要求,目的是使#3鍋爐自動監測設備測量準確,運行穩定。
四.當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緊急采購了一臺分析儀作為備用,以應對現場發生的異?,F象。
針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我認真進行復核:
一、針對當事人提出的*項陳述申辯意見,我認為,當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20時53分至21時25分、21時42分至55分向自動監測設備通入空氣和氮氣、氧氣、SO2+NO標氣的校準操作,已可以確定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準確性。在實測廢氣SO2(干)監測值過50mg/m3的情況下,當事人卻以懷疑自動監測設備準確性為由繼續進行標氣核查,導致自動監測設備無法實時監測外排廢氣情況。我對該意見不予支持。
二、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二項陳述申辯意見,我認為,當事人3號鍋爐廢氣排口安裝的煙氣自動監測設備屬于通用設備,一直連續運行,運維人員于2021年4月25日20時53分至21時25分、21時42分至55分向自動監測設備通入空氣和氮氣、氧氣、SO2+NO標氣的校準操作,已可以確定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準確性,對當事人提出的新運維單位*次現場處置,對在線監測系統不熟悉的理由,我不予認可。
三、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三項陳述申辯意見,我認為,運維人員于4月25日20時53分至21時25分、21時42分至55分向3號鍋爐煙氣自動監測設備通入空氣和氮氣、氧氣、SO2+NO標氣的操作,已經完成對自動監測設備的校準,之后實測出現SO2測量值異常的問題并不是分析儀量程漂移造成的,更不是再繼續進行3次標氣核查的理由。
四、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四項陳述申辯意見,我認為,當事人采購分析儀作為備用與本案認定的事實無關,不能成為對其不予處罰的理由。
綜上,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自由裁量適當,我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仍維持原擬定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
《人民大氣污染防治法》*百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根據上述規定及《**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規定,經研究,我決定對當事人 “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一、《人民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向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二、《人民大氣污染防治法》
*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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